8月1日起,由国务院制定的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,确立了政务数据共享的实施路径、运行规则及法律责任等内容,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步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。
《条例》明确,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。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,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,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。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,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。
一审:刘洁琼丨二审:蔡晓雅丨三审:刘峰
监制:吴辉兵
责编:皮宇
来源:攸县融媒体中心